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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宣導

為避免民眾吸到二手菸,衛生福利部自103年4月1日施行「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風景特定區及森林遊樂區場所之指定區域與公園綠地,為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之規定,由各國家公園主管單位指定“遊客較多之區塊”,以及各縣市政府指定供民眾休閒之公園、綠地,納入本次公告之禁菸範圍,在這些指定範圍內,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違者可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02
  • 發布日期: 2015-02-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 點閱次數: 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