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案件移送書
遊說案件移送書 ( 被 遊 說 者 所 屬 機 關 )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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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移送人 | 負責人或代表人 | |
姓名或名稱 | ||
出生年月日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有效護照號碼或該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或登記證或許設立或備案證明字號 | ||
住居所或事務所地址 | □□□-□□ | 住所: |
居所: | ||
違法之事實 | ||
移送法條 | ||
附件 | 1.違法之證據2.有關卷證 | |
此 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裁 罰 機 關 ) (首長名銜) ○ ○ ○ |
(續下頁)
通用表格(6)
填表說明:一、遊說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定之罰鍰,由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檢附具體事證,移送下列機關處罰之:(一)具有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或屬於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第1項所定人員身分者,由監察院為之。(二)前款情形以外者,由主管機關(內政部)為之。被遊說者所屬機關請依上開規定填寫處罰機關。二、「出生年月日」欄,外國自然人請填寫西元年曆。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或登記證或許可設立或備案證明字號」欄,本國自然人請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無戶籍之本國國民請填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號碼;外國人請填有效護照號碼或該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四、「住所」欄,無戶籍之本國國民及外國人請填國外住所;「居所」欄,無戶籍之本國國民及外國人請填在臺灣地區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