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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菸害防制識能與執法稽查

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依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所有菸草產品皆有害,不論是使用紙菸或加熱菸,都會產生相似的有毒化學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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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10-07
  • 發布日期: 2025-10-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綜合業務組
  • 點閱次數: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