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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對於客家文化社團活動是否有獎補助?

為弘揚客家文化,推廣客家語言、藝文及民俗活動,本市客家事務委員會訂有「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客家文化活動補助要點」,符合申請資格之客家社團可向該會提出申請。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承辦人電話22289111轉52106。

一、 補助範圍:

(一) 客家語言推廣活動。
(二) 客家文化推廣活動。

(三) 客家學術調查研究。

(四) 客家學術研討、研習活動。

(五) 客家歌謠研習。

(六) 客家民俗或其他文化活動。

二、 補助對象:

(一)一般性補助:本市立案團體或會址設立於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之民間客家、社會、學術、文化及文藝團體。

(二)專案性補助:受本會委託協助辦理客家文化活動之機關、團體或個人。

(三)教育推廣性補助:本市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各級學校、政府立案之國內大學校院及經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認定之客語薪傳師。(客語薪傳師補助金額及規定另訂)。

三、 補助金額:

(一)一般性補助,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並不得超過該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二)專案性補助,就本會主辦之年度客家文化系列活動,受委託協助辦理之各項活動內容審度補助金額。

(三)教育推廣性補助,為鼓勵教育機構及客語薪傳師投入客家語言傳承及文化紮根之工作,凡本市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及各級學校(含社區大學)之申請案及對客家語言文化傳承工作有重大影響者,得視申請計畫辦理內容核定補助金額,不受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之限制。

(四)對政府立案之國內各大學校院之補助,最高以補助該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為原則。

接受本會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其合計之補助總金額占計畫總經費半數以上,且補助總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並通知本會及其他補助機關依規定辦理監督。

四、補助原則:

客家事務委員會對從事客家文化之團體或客家文化研習班之補助,每一年度以不超過二次為原則。

五、 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檢附立案證書影本及組織章程、申請表、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預算額度及明細、經費來源、預期效益)及其他說明資料各二份(需併送電子檔)於辦理活動一個月前親自送達或以掛號方式寄達本會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本會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三)申請單位所送之資料及相關附件,不論是否核准給予補助,原則上不予退還。如需退還,申請單位須備詳填地址並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或於指定時間內親至本會領回。

未依規定或期限,提出申請單位,原則上不予受理。但特殊重要專案經本會核准者 ,得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表件不全者,本會得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7
  • 發布日期: 2012-06-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 點閱次數: 1386